2008年9月2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一事双赔 于法无据
王景龙 孙艳

  金先生问:
    大学毕业后,我与一单位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对我进行了六个月培训后又和我签订了三年的服务合同。我女友大学毕业后在外地找到了工作,我想调离本单位,但我单位认为,我如走就必须承担培训费,同时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请问用人单位的主张成立吗?
    本报释疑: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附加任何条件,只要遵守了通知程序,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的。
    但是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或服务期未履行部分的比例额。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返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单位因你辞职,一事双赔,既要你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又要你承担其他损失,于法无据。